池州市天宇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554599211L,法定代表人张拥军,地址池州市贵池区乌沙镇。
我局于2024年5月7日至6月25日期间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4年5月7日,池州市天宇船舶制造有限公司4#船台位置修船区域内祥绅号船尾进行喷漆作业时,漆渣掉落到船台和江面,作业区域地面上堆积有深色漆渣,堆积的部分深色漆渣已被江水淹没,江面有部分漆渣漂浮。作业现场未采取防流失或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5份,证明企业基本信息和张拥军、武之发、王书真、夏忠化、谢超的身份;
2.2024年5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年产30万载重吨船舶制造项目的环评手续及无人机拍摄4#船台现场基本情况;2024年5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2024年5月7日4#船台现场喷漆作业基本情况;
3.2024年5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你公司2024年5月7日4#船台现场喷漆作业相关情况;
4.2024年5月7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1份,证明你公司2024年5月7日4#船台现场喷漆作业区域漆渣掉落及收集相关情况;
5.2024年5月8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3份,证明你公司2024年5月8日4#船台现场喷漆作业区域漆渣收集称重相关情况;
6.2024年6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3份,证明你公司船台修船区域整改完成相关情况;
7.2024年6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前期整改收集的漆渣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
8.池州市天宇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年产30万载重吨船舶制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部分章节复印件、关于池州市天宇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年产30万载重吨船舶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贵环字〔2011〕88号)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地点情况;
9.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生态环境部门送达文书的地址适用情况;
10.武之发、王书真、夏忠化、谢超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四人的授权委托情况;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28日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贵)罚告〔2024〕7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于2024年7月2日向我局提出了听证申请。2024年7月24日,我局举行了听证会。你公司在听证会上要求免予处罚,主要理由一是认为本案罚款下限应当为二十万元;二是认为你公司属于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且及时改正等三种情况,符合“首违不罚”的三个条件;三是从罚过相当角度认为你公司可以不予处罚。我局根据听证报告对你公司提出的免予处罚要求不予采纳,主要理由为一是法律条款规定对该违法行为本案的罚款下限为六十万元无异议;二是你公司两年内多次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三是违法行为存在主观故意、排放对象为长江且下游还存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你公司又提出了减轻处罚的要求,主要理由一是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事实性危害后果,在执法人员发现后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立即停止喷漆作业,并安排人员采用围油栏等措施清理飘落在江面和地面的漆渣,收集作为危废依法处置,减轻了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情况;二是公司表示积极开展生态损害赔偿,已于2024年7月25日出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承诺书,对接第三方鉴定机构开展生态损害赔偿。2024年8月13日,你公司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并于当日支付生态环境赔偿资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减轻处罚要求予以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按照沪苏浙皖三省一市生态环境厅(局)及司法厅(局)共同制定的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沪环规〔2024〕6号)文件要求,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计算后的处罚金额为64.4万元。鉴于你公司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同时已于2024年7月25日出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承诺书,于8月13日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并于当日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该案件于2024年9月12日通过法制审核,2024年9月18日,经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专题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五款之规定对你公司减轻处罚,减轻后的罚款金额为法定罚款下限的百分之七十,共计42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处以罚款肆拾贰万元整(¥4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
户 名:池州市贵池区财政局
账 号:20000173366910300000106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