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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池环罚〔2024〕13号(青阳县忠林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09-19 11:22  点击次数:2521

青阳县忠林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MA2NJ5148D,法定代表人:柳青华,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新河镇洪山村元桥组。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7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公司厂区最东侧堆放有一堆石子,粒径为7-15毫米,占地约为100平方米,现场检查时未覆盖;北侧堆放有一堆石子,粒径为15-20毫米,占地约为100平方米,现场检查时未覆盖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青阳县忠林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47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20247月22日现场照片证据8张,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情况;

4.被询问人王纪忠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被询问人授权委托及身份情况

5.青阳县忠林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章节复印件、建设项目验收资料部分章节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生产工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等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地址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4819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池环罚告〔202416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19 通用裁量表结合现场检查、询问情况及书证,裁量后计算的罚款金额为1.18万元(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红线外0%,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0%,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有较轻影响有一次投诉举报且属实2%,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1万+(10-1)×2%=1.18万)。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青阳县忠林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捌佰元(¥118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池州市贵池区长江南路396号中环大厦803室,联系方式:0566-2046372)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