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英家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05015848XU,法定代表人:汪继忠,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殷汇镇龙庄村。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7月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窑气废气排放口(DA002)安装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自2023年8月17日至2023年12月2日、2024年7月2日至7月9日你公司生产期间未见窑气废气排放口在线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池州市英家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继忠的身份;
2.2024年7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照片提取单6份,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自2023年8月17日至2023年12月2日、2024年7月2日至7月9日生产期间窑气废气排放口安装的在线监测设备未开展比对监测;
3.你公司年产8000万块(折标)煤矸石烧结砖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等材料文件部分章节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窑气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应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联网;
4.2024年7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自2023年8月17日至2023年12月2日、2024年7月2日至7月9日生产期间窑气废气排放口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未开展比对监测;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环法〔2021〕30号)第十八条第三项:“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三)未按要求开展比对监测,或比对监测结果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的规定,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池环罚告〔2024〕14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适用问题的复函》(皖环函〔2024〕620号)文件要求,对照《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表14通用裁量表结合书证材料,裁量计算后的处罚金额为2.9万元(裁量起点Y为10%,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5%,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红线外0%,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0%,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0%;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5%×90%)×20万=2.9万)。结合《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故调整后的处罚金额为2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池州市英家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池州市贵池区长江南路396号中环大厦803室,联系方式:0566-2046372)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