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贵)罚〔2024〕10号(池州市长江岩土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4-09-12 08:31  点击次数:

池州市长江岩土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666235850H,法定代表人何声虎,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墩上镇墩上街道墩上社区居委会 

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713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在场地平整作业区存在工程渣土露天堆放,占地面积约1040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池州市长江岩土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证明何声虎法定代表人身份。

2、2024年7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7月13日执法照片证据4张,证明池州市长江岩土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在地基开挖作业区存在工程渣土露天堆放情况。

3、2024年7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池州市长江岩土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在地基开挖作业区存在工程渣土露天堆放,占地面积约1040平方米。

4、项目开工报告1份,证明池州市长江岩土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渣土露天堆放时间。

5、2024年7月9日信访件1份,证明池州市长江岩土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

6、现场示意图1份,证明池州市长江岩土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渣土露天堆放位置。

7、2024年8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执法照片证据1张,证明池州市长江岩土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已对露天堆放工程渣土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22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贵)罚告〔2024〕10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5日内,我局未收到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的任何材料,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之规定,结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表19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之规定,经裁量计算后对你公司处罚金额为2.36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贰万叁仟陆佰元¥23600.00)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户名:池州市贵池区财政局 账号:200001733669103000001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