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县横渡镇慢旅客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722MA8NQWUTX1,经营者唐维宇,地址石台县横渡镇香口村香口组。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8月18日、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客栈酒店大楼西北侧20米处正在焚烧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现场浓烟明显,焚烧面积大约20平方米,焚烧点位于国道G237南侧20米处。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经营者及现场负责人的身份;
2.2024年8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在酒店大楼西北侧20米处正在焚烧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现场浓烟明显,焚烧面积大约20平方米,焚烧点位于国道G237南侧20米处;
3.2024年8月18日现场照片证据6张,证明你单位焚烧建筑垃圾的具体情况,包括焚烧物成分、焚烧时间、地点、面积等;
4.2024年8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主体及违法行为的情况;
5.2024年8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8月28日现场照片证据1张,证明你单位已停止露天焚烧建筑垃圾行为;
6.信访投诉登记材料一份;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2日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石)罚告〔2024〕12号
)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于2024年9月2日签收该文件,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规定,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 通用裁量表进行裁量,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裁量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分值为0%,建设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分值为0%,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1次,裁量分值为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有1次,裁量分值为2%,,计算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0.05+(0.2-0.05)×2%=0.053万元。我局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佰叁拾元整(¥53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石台县财政局 账号:3416796963112405240909001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