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东)不罚〔2024〕5号(安徽瑞邦再生纸业科技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4-07-08 14:49  点击次数:

安徽瑞邦再生纸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092874679H,法定代表人吴文勇,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前江工业园区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3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及部分危险废物包装桶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4年3月12日、4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2024年3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相关环境违法事实情况;

3.安徽瑞邦再生纸业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基本信息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4.安徽瑞邦再生纸业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代理人的授权委托情况;

5.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6份,证明氨氮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历史数据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整改情况;

6.关于安徽瑞邦再生纸业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行政处罚、信访投诉情况的说明1份,证明公司环境行政处罚、信访投诉情况;

7.2024年3月13日,安徽瑞邦再生纸业科技有限公司整改报告复印件1份,2024年4月11日安徽瑞邦再生纸业科技有限公司整改报告1份,证明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文书的地址确认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5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资格和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规定。

我局于202463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池环(东)不罚告〔2024〕3号)告知你(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对照《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表14通用裁量表,裁量起点 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100000÷1000000)×100%=1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 12个月)11%、一年内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有投诉且经核实)裁量因子为5%,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16%)×(1-10%)]×1000000=244000。根据《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规定,减少1000000×10%=100000,调整后罚款金额144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规定,根据《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皖环发〔2021〕33号)第十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包装物或者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2日内改正的;”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