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东)罚〔2024〕13号(安徽中山化工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4-07-15 09:57  点击次数:

安徽中山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799810118U,法定代表人李光红,地址安徽东至经济开发区。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4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4年2月19日20时至2月24日11时焚烧炉排气筒(DA001)废气在线监测系统流速数据异常,期间该排气筒对应的107车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焚烧炉排气筒(DA001)VOCs废气在线监测系统设备故障超过24小时无法恢复正常运行,异常期间未安装使用备用仪器,也未采取手工监测的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安徽中山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基本信息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安徽净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基本信息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4年4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被询问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和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

4.2024年4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5.安徽中山化工有限公司2024年2月19日至2月24日107交接班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生产情况;

6.2024年4月12日现场照片证据7张,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情况;

7.安徽中山化工有限公司焚烧炉排气筒(DA001)在线监测系统2024年2月18日19时至2024年2月25日0时小时数据,证明流速数据异常情况;

8.安徽中山化工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部分章节)、焚烧炉废气排放口VOCs连续在线监测系统安装联网验收台账(部分章节)、焚烧炉排口(DA001)CEMS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报告(部分章节)复印件各1份,证明焚烧炉排气筒(DA001)自动监测设施安装、验收、联网及手工监测等信息;

9.安徽中山化工有限公司焚烧炉排气筒(DA001)2024年2月运维台账(部分)复印件1份,证明焚烧炉排气筒(DA001)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情况;

10.《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2023年池州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池环办〔2023〕55号)、《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2024年池州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池环办〔2024〕42号)复印件各1份,证明安徽中山化工有限公司为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11.《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文书的地址确认情况;

12.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资格和身份;

13.关于安徽中山化工有限公司有关环境行政处罚情况的说明1份、安徽中山化工有限公司有关信访投诉情况的说明1份,证明该公司环境行政处罚、信访投诉情况。

上述行为符合《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五项:“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五)污染物排放期间,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或停运24小时无法恢复正常运行,未安装使用备用仪器或者采取手工监测的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或者手工监测频次不满足规定的;”规定的“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规定。

我局于20246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池环(东)罚告〔2024〕13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6月24日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为:1.流速波动可能会随恶劣天气而产生浮动,所以无法正确判断设备是否故障;2.VOCs在线设备2月19日20时至2月24日11时流速异常波动期间,另一套 CEMS 在线设备温度、压力、流速同时在正常监测。

我局认为:1.V0Cs在线设备的温压流一体仪感应设备安装在烟道内,受外界的天气影响较小。且对于出现异常状态的数据应及时进行人工标记,你(单位)一直没有进行人工标记核实,未对期间数据有效性提出异议,异常数据正常传输至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即认定上传数据为有效数据;2.2024年2月24日,你(单位)在线监测系统运维人员将CEMES1000配套的烟气参数监测仪监测的数据接入到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流速数据恢复正常传输。2024年2月19日20时至2月24日11时废气在线监测系统设备故障、流速数据异常期间,未使用备用仪器,CEMES1000配套的烟气参数监测仪监测的数据也未传输至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综上,我局不予采纳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根据《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表14通用裁量表,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20000÷200000)×100%=10%,两年内含本次环境违法次数(2次)5%,其余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5%)×(1-10%)]×200000=29000。根据《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规定,减少200000×10%=20000,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调整后罚款金额贰万元(¥20000)。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                    户名:东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 账号:1206300104999999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