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东)不罚〔2024〕4号(安徽瑞邦再生纸业科技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4-07-08 14:46  点击次数:

安徽瑞邦再生纸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092874679H,法定代表人吴文勇,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前江工业园区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3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3年2月、4月、7月、9月比对检测未按《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要求进行实际水样比对试验。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4年3月12日、4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2024年3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相关环境违法事实情况

3.安徽瑞邦再生纸业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安徽绿健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基本信息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4.安徽瑞邦再生纸业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安徽绿健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代理人的授权委托情况

5.安徽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检定证书(证书编号YH2022X-026010)复印件1份,证明安徽瑞邦再生纸业科技有限公司氨氮水质在线自动分析仪量值溯源情况

6.安徽绿健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安徽绿健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检测资质情况

7.2023年2月、4月、7月、9月、2024年4月检测报告复印件1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小时数据复印件4份,证明废水在线设备比对监测和比对当天氨氮实际排放浓度情况

8.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复印件1份,证明安徽瑞邦再生纸业科技有限公司排污许可管理类别及废水排放口(DW001)自行监测要求情况

9.2023年池州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池环办〔2023〕55号)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安徽瑞邦再生纸业科技有限公司为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10.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6份,证明氨氮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历史数据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整改情况

11.关于安徽瑞邦再生纸业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行政处罚、信访投诉情况的说明1份,证明安徽瑞邦再生纸业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行政处罚、信访投诉情况

12.2024年3月13日,安徽瑞邦再生纸业科技有限公司整改报告复印件1份,2024年4月11日安徽瑞邦再生纸业科技有限公司整改报告1份,证明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13.《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文书的地址确认情况

1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5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资格和身份。

上述行为根据《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三项:“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三)未按要求开展比对监测,或比对监测结果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规定,不符合《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8.2.2.1:“针对CODCrTOC、NH3-N、TP、TN水质自动分析仪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际水样比对试验。试验结果应满足表1中规定的性能指标要求,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的结果不满足表1中规定的性能指标要求时,应对仪器进行校准和标准溶液验证后再次进行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的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规定。

我局于20246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池环(东)罚告〔2024〕10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2024年6月5日提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

你(单位)主要陈述申辩内容为:撤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委托具有CMA资质的安徽绿健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开展在线设备比对检测,受能力限制,未能发现检测报告不符合技术规范;2.问题属于首次发现,已积极整改;3.2023年全年废水检测结果全部合格,未超标排放。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2023年氨氮平均值9.6mg/L,远低于氨氮纳管小于45mg/L要求,2023年9月氨氮在线设备量值溯源检定合格。

经陈述申辩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环境违法行为,撤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理由不成立。但你(单位)属于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废水排放方式为间接排放,外排废水未超标准,未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我局决定部分采纳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对照《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表14通用裁量表,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20000÷200000)×100%=1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 12个月)11%、一年内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有投诉且经核实)裁量因子为5%,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16%)×(1-10%)]×200000=48800。根据《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规定,减少200000×10%=20000,调整后罚款金额288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