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石)罚〔2024〕8号(池州润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4-07-04 15:54  点击次数:

池州润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2MA8QDFGP34,法定代表人姚尚华,地址安徽省池州市小河镇郑村村泉坑组。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5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在位于石台县小河镇龙山村东侧建设有一座砼搅拌站,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2024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执行《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有关要求情况进行督查,你公司已停止建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现场负责人的身份;

2.2024年5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石台县池州润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石台县小河镇龙山村东侧建设一座砼搅拌站;2024年5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已停止建设。

3.2024年5月8日现场照片证据8张,证明石台县池州润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石台县小河镇龙山村东侧建设一座砼搅拌站。主要设施有:钢筋加工棚一座、石子砂等物料大棚一座、砼搅拌生产线一条、水泥仓两座、粉煤灰仓一座、混泥土搅拌车两台。配备有喷淋管道、洗车水沉淀池等环保设施。2024年5月27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你公司已停止建设。

4.2024年5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主体及违法行为的情况;2024年6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对砼搅拌站建设投资额无异议。

5.S358-12标拌合站租赁及委托破碎加工协议一份;

6.《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拟了解池州润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砼搅拌站建设投资资产评估报告》(皖江辰评报字【2024】第 0506 号)1份,证明你公司砼搅拌站建设投资额;

7.《关于池州润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及信访投诉举报的情况说明》,证明你公司行政处罚及信访投诉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12日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池环(石)罚告〔2024〕8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签收该文件,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根据我局2024年6月12日下达的《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池环(石)罚告〔2024〕8号)中《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表1 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进行裁量,裁量起点为20%,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裁量百分值为0%,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项目建设进程为设备安装阶段,裁量百分值为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裁量百分值为3%,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1次,裁量百分值为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未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为0%,计算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28%×121.86×5%=1.7061万元,结合《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规定,最终处罚金额为1.2186万元;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1 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进行裁量,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裁量百分值为0%,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项目建设进程为设备安装阶段,裁量百分值为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裁量百分值为4%,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1次,裁量百分值为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未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为0%,计算罚款金额=[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低百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高百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低百分值)×案件总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5%-1%)×10%]×121.86=1.706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贰仟壹佰捌拾陆元(¥1.2186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石台县财政局,账号:3416796963112405240703000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