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青木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MA8MYMXU2L,法定代表人何文君,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木镇镇工业园区。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6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于2024年3月6日委托第三方转运处置废活性炭、废油漆桶、漆渣等危险废物,于2024年5月1日、5月10日和6月16日更换制芯工序、喷漆工序配套建设的活性炭箱内活性炭时产生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并于当日转运至危废库内暂存。你单位以上产生、暂存、处置危险废物信息均未在其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上如实记录,也未在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2024年6月19日提取自你单位),证明你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基本信息以及授权委托的情况;
2.2024年6月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产生、暂存、处置危险废物信息均未在其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上如实记录的情况;
3.2024年6月19日、2024年6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单位产生、暂存、处置危险废物信息均未在其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上如实记录,也未在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情况;
4.2024年6月19日现场照片提取单4张,证明你单位废活性炭产生、暂存的情况;
5.《年产3.5万吨汽车零部件精密铸造技术改造项目》环评批复、自主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各1份(2024年6月19日提取自你单位),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履行情况;
6.《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书》及附件、2024年3月6日零散收集信息(共5页)复印件各1份(2024年6月19日提取自你单位),证明你单位2024年3月6日存在危险废物处置行为的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2024年6月19日现场制作),证明你单位文书送达地址的情况;
8.《安徽省工业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节选)复印件9份(2024年6月19日提取自你单位),证明你单位产生、暂存、处置危险废物信息均未在其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上如实记录的情况;
9.2024年7月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7月1日现场照片提取单1张、《安徽省工业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节选)复印件6份(2024年7月1日提取自你单位),证明复查时你单位整改的情况;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2024年6月19日提取自执法人员),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9日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青)罚告〔2024〕18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时间内,我局未收到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的任何材料,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和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进行裁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裁量百分值为5%,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2次,裁量百分值为5%,其余裁量百分值均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金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10万+(100万-10万)×(5%+5%)=19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元整(¥19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户名:青阳县政府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2000014820161030000004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