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青)罚〔2024〕15号(安徽宏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4-08-26 11:36  点击次数:

安徽宏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MA2RWQEBXX,法定代表人王昕,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经济开发区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5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4523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安徽青阳经济开发区东河园进行巡查时发现有异味,利用便携式挥发性有机气体分析仪进行溯源,发现异味来自于你单位。随即,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印刷工序正在生产,未使用配套的活性炭吸附装置,印刷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授权委托书1份(2024523日提取自你单位),证明你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基本信息以及授权委托情况

2.202452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印刷工序正在生产,未使用配套的活性炭吸附装置,印刷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的情况

3.2024523202465日、202462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2024523单位印刷工序正在生产,未使用配套的活性炭吸附装置,印刷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的情况以及你单位使用油墨和VOCs排放量的情况

4.2024523现场照片提取单1现场视频提取单1张、2024622现场照片提取单1,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印刷工序正在生产,未使用配套的活性炭吸附装置,印刷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的情况,以及你公司使用油墨的情况

5.《年产800塑料薄膜项目(一期)》环评(节选)及批复,验收意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各1份(20245232024622日提取自你单位),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履行情况及VOCs排放量的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2024523日现场制作)证明你单位文书送达地址的情况;

7.《年产800塑料薄膜项目(一期)》环评关于总量控制情况)、油墨台账、产品技术说明书复印件各1份(2024622日提取自你单位),证明你单位排放总量、油墨使用和油墨成分的情况;

8.20246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复查时你单位现场的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2024523日提取自执法人员),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89日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青)罚告〔202415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时间内,我局未收到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的任何材料,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对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 通用裁量表进行裁量,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2万元/20万元×100%=10%裁量百分值均为0,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1-10%20万元=2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元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户名:青阳县政府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2000014820161030000004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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