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072390175P,法定代表人章华清,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木镇工业园区。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6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青阳县生态环境智慧监控平台巡查时发现,2024年5月24日凌晨你单位人工浇注工序正在生产,浇注废气未经收集处理后排放。调取全国排污许可证核发系统平台相关资料发现,你单位人工浇注工序产生的污染物种类为挥发性有机物,配套的主要污染防治措施为移动活性炭吸附装置。2024年6月3日,调取你单位生产车间内视频监控等资料,发现2024年3月20日至5月24日期间,你单位存在多次人工浇注工序正在生产,未使用移动活性炭吸附装置的情况,人工浇注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2024年6月3日提取自你单位),证明你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基本信息以及授权委托的情况;
2.2024年6月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车间内视频监控等资料显示2024年3月20日至5月24日期间,你单位存在多次人工浇注工序正在生产,未使用移动活性炭吸附装置的情况,人工浇注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的情况;
3.2024年6月3日、2024年6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单位2024年3月20日至5月24日期间,你单位存在多次人工浇注工序正在生产,未使用移动活性炭吸附装置的情况,人工浇注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的情况;
4.2024年6月3日现场照片提取单6张,证明你单位2024年3月20日至5月24日期间,你单位存在多次人工浇注工序正在生产,未使用移动活性炭吸附装置的情况,人工浇注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的情况的情况;
5.《年产1万吨汽车零部件精密铸造技术改造项目》环评批复,验收报告(节选)、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各1份(2024年6月3日提取自你单位),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履行情况及人工浇注工序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的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2024年6月3日现场制作),证明你单位文书送达地址的情况;
7.2024年6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环评(节选)、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各1份(2024年6月22日提取自你单位),证明复查时你单位整改和排污许可证基本信息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2024年6月3日提取自执法人员),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9日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青)罚告〔2024〕16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时间内,我局未收到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的任何材料,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对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 通用裁量表进行裁量,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2万元/10万元)×100%=10%,裁量百分值均为0,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1-10%)]×20万元=2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户名:青阳县政府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2000014820161030000004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