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阳县勇飞铸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054478798A,法定代表人:黄满义,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木镇镇河北村委会河北工业园区。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5月23日、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载明浇注工序的污染物种类为非甲烷总烃,但进行浇注工序作业时,未将移动式废气处理设施移动至正在浇注作业的区域,也未开启移动式废气处理设施。存在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青阳县勇飞铸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青阳县勇飞铸造有限公司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黄满义、副总经理黄飞飞的身份。
2.2024年5月24日和5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证明青阳县勇飞铸造有限公司进行浇注工序作业时,未将移动式废气处理设施移动至正在浇注作业的区域,也未开启移动式废气处理设施。
3.2024年5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青阳县勇飞铸造有限公司5月23日和24日进行了生产,主要是熔炼、浇注。在进行浇注工序作业时,未将移动式废气处理设施移动至正在浇注作业的区域,也未开启移动式废气处理设施。
4.2024年5月24日和28日现场照片证据共5张,证明青阳县勇飞铸造有限公司5月23-24日进行了生产,在进行浇注工序作业时,未将移动式废气处理设施移动至正在浇注作业的区域,也未开启移动式废气处理设施。
5.青阳县勇飞铸造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部分章节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章节复印件、排污许可证部分章节复印件、部分生产统计表复印件,证明青阳县勇飞铸造有限公司是新增退火炉及喷漆线技术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新增5吨冲天炉和树脂砂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一期年产5000吨铸件)的建设单位、2024年5月23日-24日的生产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池环罚告〔2024〕9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规定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对照违法行为发生时执行的《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表14通用裁量表,裁量计算后的处罚金额为3.98万元(裁量起点10%,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6%,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5%,其他裁量因子0%,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3.98万)。
结合《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调整后的罚款数额为2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青阳县勇飞铸造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池州市贵池区长江南路396号中环大厦803室,联系方式:0566-2046372)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