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石)罚〔2024〕10号(安徽楠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4-08-13 09:28  点击次数:

安徽楠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WR7HY2W,法定代表人刘长江,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与荷塘路交口杏花国际广场B座1303室。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5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位于石台县丁香镇雾基坡的上水库场内临时道路硬化施工现场雨水沟疏导施工作业时产生工程泥浆经涵管及山体沟渠排入丁香镇林茶溪支流,导致施工区域下游林茶溪支流水质浑浊。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现场负责人的身份;

2.2024年5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位于石台县丁香镇雾基坡的上水库场内临时道路硬化施工现场雨水沟疏导施工作业浑浊水体经涵管及山体沟渠汇流入丁香镇林茶溪支流,导致施工区域下游林茶溪支流水质浑浊的情况。

3.2024年5月29日现场照片证据12张,证明石台县丁香镇雾基坡的上水库场内临时道路硬化施工现场上游水体清澈,安徽楠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施工现场开展雨水沟疏导施工作业,浑浊水体经涵管、山体沟渠汇流入丁香镇林茶溪支流,导致施工区域下游林茶溪支流水质浑浊的情况,以及监测人员现场采样监测的情况。

4.2024年5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主体及违法行为的情况;

5.2024年6月13日《安徽省池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结果报告》(编号:GFW13-24019)1份、2024年6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施工现场雨水沟疏导施工作业时产生工程泥浆对外排水体的影响情况;

6.《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施工现场雨水沟疏导施工作业时产生工程泥浆属于固体废物中的建筑垃圾;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一份;

8.《关于安徽楠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以及信访投诉举报的情况说明》及《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记录单》,证明你公司行政处罚及信访投诉的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之规定。

我局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池环(石)罚告〔2024〕10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于2024年7月5日签收该文件,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

根据我局2024年7月5日送达的《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池环(石)罚告〔2024〕10号)中《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表14 通用裁量表进行裁量,裁量起点为10%,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建设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1次,裁量百分值为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有1次,裁量百分值为5%,计算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5%×90%)×20万元=2.9万元;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19 未通用裁量表进行裁量,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建设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1次,裁量百分值为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有1次,裁量百分值为2%,,计算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20-2)×2%=2.36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陆佰元(¥2.36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石台县财政局,账号:3416796963112405240801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