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博亿升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RFC4EXJ,法定代表人:张萍,地址:安徽省池州江南工业集中区科技孵化园C1号楼2层。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6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问题:
你公司博亿升新材料金刚石线锯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风险评价专题要求建设事故水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建设事故应急池,但厂房所在的科技孵化园C1号楼一层、二层未见事故应急池。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安徽博亿升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萍、总经理韩伟刚的身份;
2.2024年6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照片提取单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所在科技孵化园C1号楼一层、二层无事故应急池;
3.你公司博亿升新材料金刚石线锯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材料文件部分章节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应当建设事故应急池;
4.2024年6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应当建设事故应急池;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和技术规范,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并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池环罚告〔2024〕12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主要意见为“一、主观上无故意不建应急水池。入户的新企业于5月31日拆除水池未事先通知我司,我司事后才知晓。二、我司已经和第三方签订合同重新编辑应急预案和重新建设事故应急水池,只是拆除正好在建设新水池之前,是突发情况,不是我司主观造成。第三,我司缺乏支付高额罚款能力。申请不予行政处罚。”
我局认为:“一、在我局2024年6月18日对你公司开展调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所在厂房的一层、二层未见事故应急池,经询问经理韩伟刚表明事故应急池被物业公司拆除,并知晓该事件,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并由韩伟刚签字确认。二、根据你公司编制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其中载明的原料氨基磺酸镍溶液泄露、生产线槽液、废水管线泄露、镀液处理装置区槽液泄露三个应急处理风险防范点,均表明你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应当完善应急处置装备,建设事故应急池。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公司规范建设事故应急池,你公司应当加快建设事故应急池。三、我局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19 通用裁量表结合现场检查、询问情况及书证,对你公司已处以法定最低罚款。综上,不采纳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
依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的规定,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19通用裁量表结合书证材料,裁量计算后的处罚金额为1万元(案件总分值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处罚数额+(法定最高处罚数额-法定最低处罚数额)×案件总分值=1万+(3万-1万)×0%=1万)。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安徽博亿升新材料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池州市贵池区长江南路396号中环大厦803室,联系方式:0566-2046372)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