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罚〔2024〕6号(阮建华)
信息来源: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08-13 09:27  点击次数:

阮建华

身份证号码:342901XXXXXXXXXXXX,住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XXXX。

我局于2024年4月9日对安徽万海和康细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作为编制主持人编制的《安徽万海和康细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命健康产业园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以下质量问题:

(1)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报告表工程分析遗漏了健康管理中心疗养楼的相关内容,未说明研究实验的内容、使用的试剂及原辅料,缺少干细胞研究实验的方向、目的、方法等相关工程内容、产污环节;

(2)污染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报告表未核算健康管理中心废水量及污染物产生、排放源强,缺失与干细胞研究实验有关的废水、废气、固废产生情况及环境影响分析;

(3)环境保护措施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废水达标纳管可行性分析内容中遗漏了健康管理中心废水和干细胞研究实验有关的废水,缺失与干细胞实验有关的污染防治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安徽观立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洪霞、编制主持人阮建华的身份;

2. 2024年4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2024年4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所在的公司编制安徽万海和康细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命健康产业园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未载明健康管理中心和干细胞实验室相关资料等相关内容的事实;

3.2024年4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所在的公司编制安徽万海和康细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命健康产业园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内容未载明健康管理中心和干细胞实验室相关资料等相关内容的原因;

4.安徽万海和康细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命健康产业园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章节复印件、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技术咨询合同书等材料文件,证明安徽万海和康细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你所在的公司编制生命健康产业园环境影响报告表;

5.收付款回单证明你所在的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所收费用;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和第八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池环罚告〔2024〕8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规定时间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十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三)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或者错误的;……(五)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十)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规定。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通报批评。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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