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盛翔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060838243G,法定代表人蒋勇,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梅村镇新村社区。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6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一级破碎机进料口南侧位置存在部分矿石及砂土露天堆放,占地面积约61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安徽盛翔矿业有限公司营业资格,证明王学东、蒋勇的身份。
2、2024年6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024年6月6日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安徽盛翔矿业有限公司一级破碎机进料口南侧位置存在部分矿石及砂土露天堆放情况。
3、2024年6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安徽盛翔矿业有限公司在一级破碎机进料口南侧位置存在部分矿石及砂土露天堆放,占地面积约61平方米。
4、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安徽盛翔矿业有限公司露天堆放的矿石及砂土具体位置情况。
5、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安徽盛翔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已委托该公司环保主管王学东代为处理生态环境工作等事项。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10日送达《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贵)罚告〔2024〕8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5日内,我局未收到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的任何材料,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结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表19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经计算后对你公司处罚金额为1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户名:池州市贵池区财政局 账号:200001733669103000001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