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贵)罚〔2024〕7号(池州侨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4-07-04 08:40  点击次数:

池州侨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NN5R29B,法定代表人曾智明,地址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子信息产业园综合楼。

我局于2024131日、21日、223日、34日、31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工作人员丁三四于2024年1月5日在十亩冲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废水排口处使用烧杯倾倒一水柠檬酸液体;工作人员陈攀于2024年1月15日在十亩冲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废水排口处对PH探头上套入套管后,把PH探头放入蓄水池中监测,上述行为发生期间废水排口均正常排水,存在干扰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6份,证明池州侨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资格,证明曾智明、谢文军、仲飞飞、方明亮、丁三四、陈攀的身份;

2.202413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工作人员于202415日在十亩冲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废水排口处使用烧杯倾倒一水柠檬酸液体,2024115日在十亩冲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废水排口处对PH探头上套入套管后,把PH探头放入蓄水池中监测,期间正常排水,干扰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况;

3.2024131日现场照片证据19张,证明你公司工作人员丁三四于202415日将盛有一水柠檬酸液体的烧杯倒入十亩冲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废水排口,期间正常排水,干扰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况;

4.2024131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工作人员丁三四于202415日将盛有一水柠檬酸液体的烧杯倒入十亩冲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废水排口,期间正常排水,干扰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工作人员陈攀于2024115日在十亩冲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废水排口处对PH探头上套入套管后,把PH探头放入蓄水池中监测,期间正常排水,干扰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况;

5.202421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工作人员丁三四于202415日将盛有一水柠檬酸液体的烧杯倒入十亩冲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废水排口,期间正常排水,干扰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工作人员陈攀于2024115日在十亩冲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废水排口处对PH探头上套入套管后,把PH探头放入蓄水池中监测,期间正常排水,干扰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况;

6.202421日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你公司工作人员陈攀于2024115日在十亩冲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废水排口处对PH探头上套入套管后,把PH探头放入蓄水池中监测,期间正常排水,干扰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况;

7.20242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废水在线监测设备运维的情况;

8.20242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工作人员丁三四于202415日使用的烧杯加一水柠檬酸和自来水进行配比的情况,以及你公司废水总排口在线监测视频时间的情况;

9.202422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工作人员丁三四于202415日将盛有一水柠檬酸液体的烧杯倒入十亩冲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废水排口的情况;

10.20243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2023年池州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类别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的情况,以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情况;

11.202431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废水排放口处的PH值因子的自行监测为监测设施自动监测的情况;

12.《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生态环境部门送达文书的地址适用情况;

13.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仲飞飞、方明亮、丁三四、陈攀作为生态环境有关情况处理代理人的情况;

14.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渗滤液调节池、污水处理站、废水排口的基本方位;

15.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份,证明你公司工作人员丁三四于202415日将盛有一水柠檬酸液体的烧杯倒入十亩冲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废水排口,期间正常排水,干扰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工作人员陈攀于2024115日在十亩冲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废水排口处对PH探头上套入套管后,把PH探头放入蓄水池中监测,期间正常排水,干扰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况;

16.调取池州侨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视频监控记录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1份,证明你公司工作人员丁三四于202415日将盛有一水柠檬酸液体的烧杯倒入十亩冲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废水排口,期间正常排水,干扰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工作人员陈攀于2024115日在十亩冲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废水排口处对PH探头上套入套管后,把PH探头放入蓄水池中监测,期间正常排水,干扰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况;

17.20241月池州侨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十亩冲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废水总排口流量及pH监测日数据值表1份,15日至16日监测分钟数据值表1份,115日至116日监测分钟数据值表1份,116日至117日监测分钟数据值表1份,证明你公司在202415日、2024115日、2024116日和20241月份十亩冲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废水排口废水排放流量及pH数据的情况;

18.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池州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池环发〔200431号)、《池州市垃圾渗滤液综合处理系统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池环发〔201011号)复印件各1份、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6页,证明环评批复手续履行的情况;

19.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池州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池环控〔201221号)、《池州市垃圾渗滤液综合处理系统工程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池环控〔201220号)复印件各1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资料复印件8页,证明环评验收的情况;

20.池州侨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复印件5页,证明你公司排污许可证履行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重点管理的情况;

21.202415日、115日渗滤液处理站运行记录表2份,证明你公司渗滤液处理站运行的情况;

22.20241月池州市垃圾渗滤液处理站排班表1份,证明你公司渗滤液处理站工作人员排班的情况;

23.十亩冲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营维护补充协议1份,证明你公司对十亩冲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营管理的主体资格的情况;

24.一水柠檬酸检验单和购买发票各1份,证明你公司购买的一水柠檬酸来源及成分的情况;

2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运行、验收复印件8页,证明你公司废水在线监测设备验收的情况;

26.比对检测报告复印件4份,证明你公司废水在线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的情况;

27.《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2023年池州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池环办〔202355号)节选复印件4页,证明你公司2023年池州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类别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

28.池州侨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复印件3页、2024年自行监测方案打印件1份、2023年自行监测方案打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废水排放口处的PH值因子的自行监测为监测设施自动监测的情况;

2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7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14日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贵)罚告〔2024〕6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公司2024520书面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2024619我局召开了行政处罚听证会,你公司在听证会上提出陈述申辩理由,主要内容是:你公司充分认识到了过错,已积极落实整改措施,并针对现场隐患进行相关技改维护工作。对涉事员工进行了批评教育。公司层面不存在主观意识上伪造、篡改监测数据的恶意。请求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我局认为:第一,针对你公司提出的认为干扰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完全属于公司员工个人行为,根据案件调查,你公司员工已承认主动实施的违法行为且你公司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公司员工行为系个人行为,员工缺乏相关知识的培训不能作为公司免责(减轻或从轻)的理由,你公司在15日和115日存在相同违法行为,均证明你公司主观上存在过错和故意。你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达到你公司避免水污染物超标处罚的不利后果,最终有利人是你公司;第二,你公司存在干扰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行为发生期间废水排口均正常排水,该行为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不是轻微违法行为;第三,通过裁量标准计算罚款数额,根据《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 第八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但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罚款金额下限,且20万罚款数额已经是法定罚款金额下限。综上,我局不予采纳你公司听证会中陈述申辩意见。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规定,结合《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表14通用裁量表,裁量起点Y20%、其余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0%+0%×(1-20%)]×1000000=200000(元),根据《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支持服务做好 “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 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规定,即减少10%×1000000=100000元,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 户名:池州市贵池区财政局 账号:200001733669103000001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