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不罚〔2024〕6号(池州滨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07-03 14:55  点击次数:


池州滨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WP1RU66,法定代表人:宋春华,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池阳街道建设西路109号

我局于2024年3月7日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作为池州长江公铁大桥项目建设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有如下证据证明:

1.池州滨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池州大桥项目部成立文件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份,授权委托书3份,证明池州长江公铁大桥项目建设单位为池州滨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和施工单位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池州大桥项目部的基本信息、池州滨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春华、池州滨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程部部长杨越、池州滨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陆洲和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池州大桥项目部安全总监黄诚的身份。

2.2024年3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池州滨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池州长江公铁大桥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开展施工期地表水水质监测和生态监测;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

3.2024年3月7日和13日调查询问笔录共3份,证明池州滨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池州长江公铁大桥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开展施工期地表水水质监测和生态监测;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

4.池州长江公铁大桥工程委托代建合同部分章节复印件、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池州长江公铁大桥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皖环函〔2022〕1381号)复印件、池州长江公铁大桥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章节复印件、池州大桥CZDQ-2标段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复印件、关于做好池州长江公铁大桥相关工作的提示函(池滨函〔2023〕14号)复印件、合同协议书复印件,证明环评要求。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第一项违法行为:未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开展施工期地表水水质监测和生态监测。                                                                        

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规定。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的规定,对照《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裁量计算后的处罚金额为28.8万元(裁量起点2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1%,其他裁量因子0%,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8.8万)。

结合《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计算罚款金额为20万元(28.8万元-100万元×10%=18.8万元,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

第一项违法行为处罚金额为20万元。

第二项违法行为: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

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的规定。

依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的规定,对照《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裁量计算后的处罚金额为1.22万元(裁量起点3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1%,其他裁量因子0%,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22万)。

结合《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计算罚款金额为1万元(1.22万元-3万元×10%=0.92万元,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

第二项违法行为处罚金额为1万元。

2024年4月23日,我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罚告〔2024〕5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利。

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称:“请求不予行政处罚。1.及时安排相关部门和人员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纠错整改,委托第三方咨询公司开展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承诺在5月30日之前完成相关备案;已按程序委托广东宇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地表水水质、浮游植物、浮游动物、底栖生物开展检测,并承诺在6月30日之前出具《检测报告》《环境监测分报告》。2.虽然存在违法行为,但因该违法为轻微并及时进行了整改,也系初次违法,未产生危害后果。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环境违法行为,但属于初次违法并积极整改,主要违法行为为未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开展施工期地表水水质监测和生态监测和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未造成危害后果。你公司已于5月20日完成备案,已委托对地表水水质、浮游植物、浮游动物、底栖生物开展检测并于6月20日、22日出具检测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规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你单位应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职工学习环保法律法规,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履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并备案、演练义务,落实主体责任。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对池州滨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