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青)罚〔2024〕12号(池州市弗卡森家具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4-06-14 16:46  点击次数:

池州市弗卡森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MA2RUNE6XJ,法定代表吴小美地址:池州市青阳县杨田镇工业集中园区

企业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328日对你企业进行了调查,发现你企业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37你企业生产时,调漆、喷漆、晾干工序产生的废气未收集处理,生产车间窗户未关闭,并放置电风扇向车间外抽排废气。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企业主体和法定代表人等人的身份;

2. 20243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202437日你企业生产时调漆、喷漆、晾干工序产生的废气未收集处理,生产车间窗户未关闭,并放置电风扇向车间外抽排废气情况;

3. 2024328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3份,证明202437日你企业调漆、喷漆、晾干工序产生的废气未收集处理,生产车间窗户未关闭,并放置电风扇向车间外抽排废气情况;

4.企业环评批复文件复印件、项目验收意见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火灾事故认定书复印件、使用油漆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部分复印件,证明你企业租用安徽省草野家私有限公司1号车间的家具生产项目进行生产,使用VOCs含量超过10%的油漆等情况,《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第6页,证明你企业油漆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

5.20244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企业已按责令改正要求整改。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下列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四)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45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池环(青)罚告〔202413号)告知你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时间内,我局未收到你企业提出陈述申辩的材料,视为你企业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之规定,依照《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表6-3《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裁量标准》计算罚款金额为7万元。再依据该裁量基准规定的第八条:“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减少罚款金额2万元。综上,我局决定对你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 户名:青阳县政府非税收入服务中心 账号:2000014820161030000004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企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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