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青)罚〔2024〕14号(青阳县鑫源炉料厂)
信息来源: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4-06-14 15:33  点击次数:

青阳县鑫源炉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695716784A,法定代表人袁志刚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新河工业园区。

我局于20245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根据第三方运维监管单位对青阳县鑫源炉料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检查记录中发现的问题,202458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青阳县鑫源炉料厂进行现场检查,该厂为池州市大气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编号DA003竖窑废气排放口配套的在线监测设施已完成验收。经查发现,202417517分至1814时青阳县鑫源炉料厂DA003竖窑废气排放口配套的在线监测设施发生故障,上传数据为恒值,不能正常监测,该厂于20241815时方进行报备,超过十二小时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你单位及运维单位相关人员的基本信息以及授权委托情况

2.202458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证明你单位在线设备故障、第三方运维和你单位报备等的情况

3.2024511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在线设备建设和验收、在线设备故障、第三方运维和你单位报备等的情况;

4.202458现场照片提取单9,证明你单位在线设备故障及维修、第三方运维和你单位报备等的情况;

5.《轻烧白云石立窑整体节能环保技术改造及资源综合利用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自主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履行情况;

6.CEMS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报告、烟气在线连续监测系统运维服务合同、CEMS日常巡检记录表、情况说明(报备文件)、交接班记录簿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在线监测系统验收、运维、发生故障和报备等的情况;

7.2024175时至1817时在线监测数据小时均值历史数据表1份,证明你单位202417517分至1814时设备所有因子持续上传恒值的情况;

8.《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2023年池州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2024年池州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为池州市大气环境监管重点单位;

9.《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证明你单位文书送达对象和送达地址的情况;

10.202452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和现场照片提取单1,证明你单位改正的情况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5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依据《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四项“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四)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因故障不能正常监测、采集、传输数据,超过十二小时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46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环()罚告〔202414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202467日向我局提交报告,主动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除此外我局未收到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的其他任何材料,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对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结合现场检查、询问情况及书证,经计算对你单位上述行为拟罚款金额为20000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元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

   名:青阳县政府非税收入服务中心

   号:2000014820161030000004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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