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阳县永胜炉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698991909E,法定代表人谭海兵,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木镇工业园区。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4月10日、4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青阳县永胜炉料有限公司高档冶金辅料技改提升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项目范围内的两座钢窑、五个料仓、两台提升机、两个上料口和两个方形料仓已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基本信息以及授权委托的情况;
2.2024年4月10日、2024年4月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证明你单位厂区内两座钢窑、五个料仓、两台提升机、两个上料口和两个方形料仓已开工建设,且不在新建年产10万吨白云石轻烧项目环评审批范围的情况;
3.2024年4月10日、2024年4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备案、环评、建设规模和进度等情况;
4.2024年4月10日、2024年4月19日现场照片提取单各1张,证明你单位厂区内两座钢窑、五个料仓、两台提升机、两个上料口和两个方形料仓已开工建设的情况;
5.《新建年产10万吨白云石轻烧项目》(节选)及批复、自主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履行情况;
6.《青阳县永胜炉料有限公司高档冶金辅料技改提升项目备案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技改提升项目备案和节能评估的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现场勘察平面图》各1份,证明你单位文书送达地址和厂区布局的情况;
8.2024年4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复查时你公司已按责改要求停止建设的情况;
9.专项评估报告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对你公司未批先建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评估及评估报告送达的情况;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青)罚告〔2024〕9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时间内,我局未收到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的任何材料,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对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 1 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结合现场检查、询问情况及书证,经计算对你单位上述行为罚款金额为73064.69元。
根据池州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的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规定,拟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罚款金额减去22140.81元,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为50923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零玖佰贰拾叁元整(¥50923.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
户 名:青阳县政府非税收入服务中心
账 号:2000014820161030000004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