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县广兴水资源保护开发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2MA2TQM4T1D,法定代表人李胜,地址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横渡镇横渡村广平组。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3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厂区内原料堆场淋溶水未有效收集,原料堆场淤泥外排至秋浦河国家湿地公园。
2024年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执行《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有关要求情况进行督查,你公司已完成相关整改工作。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4年3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石台县广兴水资源保护开发有限公司厂区内原料堆场淋溶水未有效收集,原料堆场淤泥外排至秋浦河国家湿地公园;
3.2024年3月26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厂区内原料堆场淋溶水未有效收集,原料堆场淤泥外排至秋浦河国家湿地公园的情况;
4.2024年3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主体及违法行为的情况;
5.石台县广兴水资源保护开发有限公司环评审批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材料文件,证明了违法主体的情况;
6.石台县林业局2024年3月26日《关于核实石台县广兴水资源保护开发有限公司涉及自然保护地有关事项的复函》,证明石台县广兴水资源保护开发有限公司排放淋溶水及淤泥的点位位于安徽秋浦河源国家湿地公园湿地保育区。
7.2024年4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石台县广兴水资源保护开发有限公司厂区内原料堆场无淋溶水外排,北侧秋浦河滩涂沟渠内淤泥已清理的情况;
8.《关于石台县广兴水资源保护开发有限公司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以及信访投诉举报的情况说明》,证明你公司行政处罚及信访投诉的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在重要湿地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五)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或者排放未达标的废水;”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8日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池环(石)罚告〔2024〕6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于2024年4月10日签收该文件,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正式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以及《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之规定,对照《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表 14 通用裁量表进行裁量,结合《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规定,综合考虑当前经济形势、企业发展和企业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人民币陆万元(¥6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石台县财政局,账号:3416796963112405240612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