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石)罚〔2024〕7号(石台县胜丰食用菌专业合作社 )
信息来源: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4-06-13 10:42  点击次数:

石台县胜丰食用菌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41722MA2T10G39J,法定代表人王成胜,地址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仙寓镇碧潭村丰收组。

你合作社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5月3日、5月8日对你合作社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合作社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合作社在位于仙寓镇碧潭村省道S473道路(往仙寓方向)南侧、距离仙寓镇碧潭村村部南侧约200米处木耳种植田内焚烧木耳棒废弃包装袋,现场有12处焚烧痕迹,过火面积约30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合作社和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

2.2024年5月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合作社租用的位于仙寓镇碧潭村村部南侧约200米处木耳种植田内存在12处焚烧木耳棒废弃包装袋痕迹,过火面积约30平方米;

3.2024年5月3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5份,证明你合作社在位于仙寓镇碧潭村村部南侧约200米处木耳种植田内焚烧木耳棒废弃包装袋的行为;

4.2024年5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合作社在位于仙寓镇碧潭村村部南侧约200米处的木耳种植田内焚烧木耳棒废弃包装袋,现场有12处焚烧痕迹;

5.2024年5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合作社在位于仙寓镇碧潭村省道S473道路(往仙寓方向)南侧、距离仙寓镇碧潭村村部南侧约200米处的木耳种植田内焚烧木耳棒废弃包装袋,现场有12处焚烧痕迹;

6.2024年5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合作社焚烧废弃木耳包装袋地块已进行耕种,无秸秆焚烧情况,已按照责改文件要求改正违法行为;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生态环境部门送达文书的地址适用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5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合作社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27日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石)罚告〔2024〕7号)告知你合作社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合作社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正式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照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14通用裁量表进行裁量,结合《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规定,因罚款金额已为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故不作调整。我局决定对你合作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石台县财政局,账号:3416796963112405240530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合作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