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鼎旭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MA2RAEMD4R,法定代表人吴军兵,地址东至县大渡口镇经济开发区。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3月18日、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压铸工序生产时车间门窗处于开启状态,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能有效收集,通过开启的门窗排放至外界环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安徽鼎旭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基本信息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4年3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3.2024年3月18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情况;
4.2024年3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地址确认情况;
6.被询问人赵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被询问人的授权委托及身份情况;
7.安徽鼎旭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章节、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部分章节、排污许可登记复印件各1份,证明违法主体污染物产生情况、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要求和验收的情况;
8.2024年4月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份,证明违法行为改正的情况;
9.压铸机废气处理净化设备销售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污染治理设施采购情况;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1.关于安徽鼎旭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有关行政处罚情况的说明1份、安徽鼎旭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信访投诉情况的说明1份,证明该公司环境行政处罚、信访投诉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池环(东)罚告〔2024〕11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陈述申辩权。你(单位)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根据《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表14通用裁量表,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20000÷200000)×100%=10%,两年内含本次环境违法次数(2次)5%,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5%)×(1-10%)]×200000=29000。根据《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规定,减少200000×10%=20000,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调整后罚款金额贰万元(¥20000)。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 户名:东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 账号:1206300104999999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