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东)罚〔2024〕9号(东至县鑫睿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4-06-13 10:25  点击次数:

东至县鑫睿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MA8Q3Q3D8L,法定代表人张学新,地址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建东村江垅组15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4月18日、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露天堆放的石子石粉等物料未采取有效围挡、覆盖等防治扬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操作手合格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2.2024年4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3.2024年4月18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7份、2024年4月19日现场影像资料光盘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东至县鑫睿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张学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基本信息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5.东至县鑫睿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张国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相关人员身份;

6.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场地租赁时间及用途;

7.销售报表复印件1份,证明物料销售时间;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地址的确认情况;

9.东至县鑫睿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授权委托情况;

10.2024年4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11.东至县鑫睿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整改方案及落实情况报告,证明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12.2024年5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份,证明违法行为改正的情况;

13.关于东至县鑫睿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环境行政处罚、信访投诉情况的说明,证明该公司环境行政处罚、信访投诉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规定。

我局于20245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池环(东)罚告〔2024〕12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陈述申辩权。你(单位)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根据《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表14通用裁量表,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10000÷100000)×100%=1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11%,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11%)×(1-10%)]×100000=19900。根据《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规定,减少100000×10%=10000,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调整后罚款金额壹万元(¥10000)。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                    户名:东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 账号:1206300104999999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