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青阳县荣华炉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6775533879(1-1),法定代表人茆振民,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酉华镇金峰村。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4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安徽省青阳县荣华炉料有限公司高档冶金辅料原址技改提升及延伸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项目范围内的三座节能环保钢立窑、六座料仓和一套烟气收集处理设施已完成建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和法定代表人茆振民的身份;
2. 2024年4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安徽省青阳县荣华炉料有限公司高档冶金辅料原址技改提升及延伸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项目范围内的三座节能环保钢立窑、六座料仓和一套烟气收集处理设施已完成建设的情况;
3. 2024年4月10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你公司已建设3座节能环保钢立窑,6座料仓,1套烟气处理收集设施的情况;
4.2024年4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安徽省青阳县荣华炉料有限公司已建设3座节能环保钢立窑,6座料仓,1套烟气处理收集设施,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的情况;
5.《安徽省青阳县荣华炉料有限公司高档冶金辅料原址技改提升及延伸加工项目》项目备案表1份,证明你公司技改提升项目备案的情况;
6.《年产20万吨活性氧化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评批复、验收资料复印件,《荣华炉料产品品质提升及环保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评批复、自主验收材料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履行情况;荣华炉料有限公司高档冶金辅料原址技改提升及延伸加工项目评估报告及送达回执,证明你公司项目一期工程总投资额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安徽省青阳县荣华炉料有限公司受送达人及送达地址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青)罚告〔2024〕11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时间内,我局未收到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的任何材料,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对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 1 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结合现场检查、询问情况及书证,经计算对你单位上述行为罚款金额为119197.47元。
根据池州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的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规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罚款金额减去36120.44元,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为83077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万叁仟零柒拾柒元整(¥83077.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
户 名:青阳县政府非税收入服务中心
账 号:2000014820161030000004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