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青)罚〔2024〕8号(青阳国兴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4-06-05 15:07  点击次数:

青阳国兴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MA2WTDEG3B,法定代表人陆爱法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新河镇新河工业园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3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青阳国兴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编号DA001烘干滚筒废气排放口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编号DA002导热油炉废气排放口的氮氧化物,以及厂界的臭气浓度均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手工监测频次依法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信息以及当事人的身份;

2.202432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手工监测频次依法开展自行监测的情况;

3.2024322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手工监测频次依法开展自行监测的情况;

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文书送达地址的情况;

5.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1份、检测报告复印件4份,证明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手工监测频次和你单位实际手工监测频次的情况;

6.《沥青道路废弃物回收利用项目》环评批复及自主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环保手续履行的情况;

7.2024410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份,自行监测计划复印件1份,证明对你单位复查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9.陈述申辩材料1份、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及提供相关材料。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44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20247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202457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理由如下:你单位经自查发现现场提供检测报告有遗漏,临检时未及时提供,编号DA001烘干滚筒废气排放口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已于20231220日采样监测。经对你单位提供的编号为AHCH20230751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进行核查,发现你单位提供的证据材料真实,证据成立,陈述内容属实。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的规定,对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 11 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裁量标准,结合现场检查、询问情况及书证,经计算你单位上述行为罚款金额为11.6万元。

根据池州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的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规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罚款金额减去2万元,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为9.6万元,故上述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为9.6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玖万陆仟元整(¥96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

   名:青阳县政府非税收入服务中心

   号:2000014820161030000004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