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石)罚〔2024〕3号(安徽浩源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4-05-20 08:19  点击次数:

安徽浩源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TN0HD79,法定代表人万浩,地址安徽省池州市江南产业集中区凤鸣大道与皖江路交汇处。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12月25日、2024年1月5日、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熔铸车间的废气通过编号为DA004的排气筒排放,该排气筒安装的CEMS烟气在线监测系统颗粒物分析仪在2023年12月2日14时35分至2023年12月18日这一段时间处于正常监测状态。2023年12月3日、4日、15日、16日你公司熔铸车间均正常生产,排放颗粒物的日均值超过排放许可标准。具体情况为2023年12月3日颗粒物日均值为11.88mg/m3(超标0.188倍)、2023年12月4日颗粒物日均值为10.09mg/m3(超标0.09倍)、2023年12月15日颗粒物日均值为13.07mg/m3(超标0.307倍)、2023年12月16日颗粒物日均值为13.11mg/m3(超标0.311倍),最大超标倍数为0.311倍。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公司以及你公司烟气在线监测设备运维单位(安徽皖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

2.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4份、授权委托书4份,证明接受调查询问人员及提供你公司和安徽皖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资料人员的基本信息;

3.2023年12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12月25日现场照片证据19张、2024年1月5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你公司的建设内容以及你公司CEMS烟气在线监测系统颗粒物浓度超标的事实;

4.2023年12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1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熔炼车间在2023年12月3日、4日、15日、16日处于正常生产状态,且你公司CEMS烟气在线监测系统颗粒物浓度超标的违法事实及原因;

5.你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部分章节及审批文件复印件,证明了违法主体的生产工艺、产生的污染物情况以及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等相关信息;

6.你公司排污许可证部分章节复印件,证明了各项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限值;

7.你公司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及运维合同书复印件1份、你公司废气在线监测建设项目专家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巡查系统中的CEMS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日常巡检记录表和校准记录表以及CEMS维修记录表13份,证明了你公司CEMS烟气在线监测系统颗粒物分析仪在颗粒物超标期间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

8.你公司熔铸车间延期生产调试报告3份,证明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变更及调试生产情况;

9.你公司熔铸车间日报表4份,证明了在2023年12月3日、2023年12月4日、2023年12月15日、2023年12月16日熔铸车间处于生产状态;

10.2024年1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在收到《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改正了违法行为;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石)罚告〔2024〕1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正式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的权利。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对照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 14 通用裁量表进行裁量,结合《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规定,综合考虑当前经济形势、企业发展和企业正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金额贰拾万元整(¥2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石台县财政局,账号:3416796963112405240517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