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青)罚〔2024〕7号(安徽省永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4-05-15 14:37  点击次数:

安徽省永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MA2NK0U448,法定代表人黄荣祥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木镇镇长胜工业园内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根据池州市涉气污染源用电监控系统推送安徽省永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治污设施报警信息,我局于20243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安徽省永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编号DA007浸漆废气排放口的非甲烷总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手工监测频次依法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单位基本信息以及当事人的身份;

2. 202432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编号DA007浸漆废气排放口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手工监测频次和你单位实际手工监测频次的情况;

3.2024322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编号DA007浸漆废气排放口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手工监测频次和你单位实际手工监测频次的情况;

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文书送达地址的情况;

5.《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授权委托的情况;

6. 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1份、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你单位编号DA007浸漆废气排放口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手工监测频次和你单位实际手工监测频次的情况;

7.《年产1万吨精密铸件及精加工生产线项目》环评批复及自主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环保手续履行的情况;

8. 2024410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自行监测计划和检测报告复印件各1份,证明对你单位复查的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2024429日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池环()罚告〔20248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时间内,我局未收到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的任何材料,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的规定,对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1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裁量标准,结合现场检查、询问情况及书证,经计算,你单位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为3.4万元。

根据池州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的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规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罚款金额减去2万元,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为1.4万元,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故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为法定最低罚款数额2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户名:青阳县政府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2000014820161030000004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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