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东)罚〔2024〕8号(王文三)
信息来源: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4-05-24 11:31  点击次数:

王文三:

性别男,198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42921********5034,住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898号新加坡花园城二期北区11幢1106室。

我局于2024年1月4日对安徽省国众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受安徽东至广信农化有限公司委托,对安徽东至广信农化有限公司废气排放口DA001进行季度比对监测,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GZJC20230313050)未按原始检测数据记录烟气湿度、流速、温度、含氧量比对结果,且原始记录中烟气湿度比对不合格,有选择性出具监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资格和身份。

2.授权委托书5份,证明相关人员代理权限情况。

3.2024年1月4日、3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2024年1月4日、2月1日、3月5日、3月27日、3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共8份,证明相关环境违法事实情况。

5.安徽东至广信农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陈永贵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环境部副经理王彪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安徽省国众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王文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采样工作人员倘余旺和孙苏康、报告编制人员吴雅迪、报告审核人员董庆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公司相关信息及相关人员身份。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文书的地址确认情况。

7.环境业务合同书复印件1份,证明安徽东至广信农化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国众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关系。

8.安徽东至广信农化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部分章节复印件1份,证明废气排放口DA001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情况。

9.2023年2月1日至2月11日,安徽东至广信农化有限公司废气排放口DA001在线监测历史小时均值数据复印件1份,2023年2月7日至2月8日安徽东至广信农化有限公司废气排放口DA001在线监测历史分钟数据复印件1份,证明2023年2月份废气排放口DA001比对监测期间在线监测数据情况。

10.安徽东至广信农化有限公司2023年2月环境自行监测及在线设备比对监测报告(报告编号:GZJC20230313050)复印件、原始记录和检测任务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安徽省国众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违法事实情况。

11.安徽省国众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整改报告和重新出具安徽东至广信农化有限公司2023年2月环境自行监测及在线设备比对监测报告(报告编号:GZJC20230313050更)复印件各1份,证明安徽省国众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12.安徽省国众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复印件1份,证明检验检测资质及范围情况。

13.关于安徽省国众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行政处罚、信访投诉情况的说明,证明环境行政处罚、信访投诉情况。

14.《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表12-3、12-4各1份,证明处罚的裁量标准。

上述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二项:“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十二)对原始数据进行不合理修约、取舍,或者有选择性评价监测数据、出具监测报告或者发布结果,以至评价结论失真的。”之情形,违反《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及第四十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接受委托,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等环境监测活动。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得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规定。

我局于20244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东)罚告〔2024〕8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照《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条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未遵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活动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规定,根据《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表12-4对违法责任人员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X=(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20000/100000)×100%=2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11%、其余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X+(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X)]×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0%+(11%×(1-20%)]×100000=28800元。根据第八条:“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规定,即减少10%×100000=10000元,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调整后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                    户名:东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 账号:1206300104999999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