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远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MA2RN6D93P,法定代表人翁观观,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前江工业园。
我局于2024年2月5日至4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池州远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内已建设1条免烧砖生产线,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评价文件。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项目应当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翁尧荣、翁观观的身份;
2、2024年2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制砖项目现场建设相关情况;
3、2024年2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制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情况;
4、2024年2月5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3份,证明你公司制砖项目实际建设及生产情况;
5、2024年3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3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3月5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份,证明你公司环境问题整改情况;
6、《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拟了解池州远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免烧砖项目总投资价值评估报告》一份,证明池州远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免烧砖项目总投资额评估为447260元;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生态环境部门送达文书的地址适用情况;
8、翁尧荣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翁尧荣的授权委托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19日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贵)罚告〔2024〕5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时间内,我局未收到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的任何材料,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表1裁量表的裁量标准,对照裁量基准计算后处罚金额为6261.64元,结合《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计算后为罚款数额6261.64元的基础上减少2236.3元(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447260×5%×10%=2236.3元),调整后的罚款数额为4025元。因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447260×1%=4472.6元),处罚金额为4472.6元。根据《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九条第四款第二项“计算得出的罚款金额含有小数位的,舍去小数位按元取整。”。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处以罚款肆仟肆佰柒拾贰元整(¥4472.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
户 名:池州市贵池区财政局
账 号:20000173366910300000106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