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不罚〔2024〕5号(林清毅)
信息来源: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04-29 10:01  点击次数:

林清毅:

性别男,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590XX19790302XXXX,住址:福建省石狮市XXXXXXX。

我局于2023年9月26日对安徽钜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电镀工序中的1条挂镀生产线及回流焊工艺(建设有4台回流焊设备,其中3台回流焊设备正在生产)存在环保设施未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企业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曹孙根、副总经理林清毅、环保专员刘鹏的身份;

2.2023年9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建设有4台回流焊生产设备和2条电镀生产线,其中回流焊废气通过管道直接排放至2#车间南侧窗外,2条电镀生产线未通过验收且已投入生产等情况;

3.2023年9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生产工艺、建设项目建设完成时间及项目验收情况;

4.2023年9月26日现场照片证据24张,证明该公司3台回流焊生产设备和2条电镀生产线均处于生产状态

5.该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章节及批复复印件、建设项目验收资料部分章节复印件、排污许可证部分章节复印件,证明该公司的生产工艺及公司排放的污染物种类;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对照《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表12-4裁量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计算罚款金额8万元。

结合《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计算后的处罚金额为6万元。

2023年12月6日,我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罚告〔2023〕31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利。

你于12月29日听证会上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称:一是回流焊设备在实际生产中不采用本身传统焊接工艺,不使用膏状软钎焊料,而是利用其热风流模拟产品到客户端上机使用时的高温环境,如产品在此工艺产生缺陷,会在后端测试工艺中暴露并剔除。由于产品前端经过模压、后固化等工艺后,所有反应已经完成,原焊剂中挥发性有机物已全部挥发,在经过回流焊炉烘烤时(峰值温度235℃,时长约5秒钟)不产生反应,无废气产生(证据1:设备厂家证明材料)。此四台回流焊已在检查当天全部拆除,不再使用。二是企业现场有两条电镀线,其中一条为新线,一条为旧线。电镀产能不超标。我司已采取新线替换,旧线并未生产。调试新线时,老线已停用,期间工序通过外包的方式进行(证据2:委外电镀发票、对账单等),且挂停用标识(证据3:现场照片)新电镀线采取全密闭,废气集中收集通过管道引入旧电镀线废气处理设施。新电镀线配置、产能与旧电镀线完全一致,而且我司已委托有资质第三方对所排废气定期开展了检测,废气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证据4:相关废气监测报告)。申请人认为属于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恳请不予行政处罚。”

我局认为:安徽钜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首次违法,检查时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完成建设并正常运行,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在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了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且验收合格。”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二、符合下列情形的违法行为初次发生且及时改正(如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当事人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不予行政处罚:(五)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但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已完成建设并正常运行,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配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的”的规定,对你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你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你应恪守职责,健全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自觉守法。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对安徽钜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林清毅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