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不罚〔2024〕4号(安徽钜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04-29 09:59  点击次数:

安徽钜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343837814Y,法定代表人:曹孙根,地址:安徽省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双龙路2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9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电镀工序中的1条挂镀生产线及回流焊工艺(建设有4台回流焊设备,其中3台回流焊设备正在生产)存在环保设施未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企业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曹孙根、副总经理林清毅、环保专员刘鹏的身份;

2.2023年9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有4台回流焊生产设备和2条电镀生产线,其中回流焊废气通过管道直接排放至2#车间南侧窗外,2条电镀生产线未通过验收且已投入生产等情况;

3.2023年9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工艺、建设项目建设完成时间及项目验收情况;

4.2023年9月26日现场照片证据24张,证明你公司3台回流焊生产设备和2条电镀生产线均处于生产状态

5.你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章节及批复复印件、建设项目验收资料部分章节复印件、排污许可证部分章节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生产工艺及公司排放的污染物种类;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对照《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表2-2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裁量标准,裁量计算后的处罚金额为36万元。

结合《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计算后罚款金额26万元

2023年12月6日,我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罚告〔2023〕30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利。

你单位12月29日听证会上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称:一是回流焊设备在实际生产中不采用本身传统焊接工艺,不使用膏状软钎焊料,而是利用其热风流模拟产品到客户端上机使用时的高温环境,如产品在此工艺产生缺陷,会在后端测试工艺中暴露并剔除。由于产品前端经过模压、后固化等工艺后,所有反应已经完成,原焊剂中挥发性有机物已全部挥发,在经过回流焊炉烘烤时(峰值温度235℃,时长约5秒钟)不产生反应,无废气产生(证据1:设备厂家证明材料)。此四台回流焊已在检查当天全部拆除,不再使用。二是企业现场有两条电镀线,其中一条为新线,一条为旧线。电镀产能不超标。我司已采取新线替换,旧线并未生产。调试新线时,老线已停用,期间工序通过外包的方式进行(证据2:委外电镀发票、对账单等),且挂停用标识(证据3:现场照片)新电镀线采取全密闭,废气集中收集通过管道引入旧电镀线废气处理设施。新电镀线配置、产能与旧电镀线完全一致,而且我司已委托有资质第三方对所排废气定期开展了检测,废气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证据4:相关废气监测报告)。申请人认为属于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恳请不予行政处罚。”

我局认为:“你单位为首次违法,检查时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完成建设并正常运行,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在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了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且验收合格。”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二、符合下列情形的违法行为初次发生且及时改正(如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当事人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不予行政处罚:(五)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但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已完成建设并正常运行,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配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的”的规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你单位应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职工学习环保法律法规,自觉守法,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对安徽钜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