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天沐机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MA2W2LQ54P(1-1),法定代表人吴良平,地址东至县大渡口镇318国道南侧。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3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4年3月4日下午4时20分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5台注塑机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同步开机运行。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违法主体、当事人的身份;
2. 2024年3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注塑工序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的情况;
3.2024年3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注塑工序5台注塑机的运行及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同步运行的情况;
4.2024年3月4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注塑工序5台注塑机的运行和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同步运行的情况;
5.2024年3月4日执法证据视频提取单1份,证明注塑工序5台注塑机正在生产时,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同步开启运行的情况;
6.你企业环评部分复印件、环评批复文件复印件、企业项目自主验收意见复印件、企业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证明你企业环保手续履行情况以及你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情况。
7.2024年3月14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执行情况。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池州天沐机电有限公司受送达人的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青)罚告〔2024〕6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于2024年4月10日向我局送达陈述申辩书,主要陈述内容如下:“1、2024年3月4日时你公司年后第一天生产,属于生产设备维修检查阶段,因为一时疏忽未能第一时间开启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2、你公司近两年受疫情影响,经营环境恶劣,营收有明显下滑,已到濒临倒闭阶段。你公司每年在大渡口缴税最低达到三十万元整,且解决当地部分就业问题,希望我局参照池州营商环境“五免”、“五优”能从轻处罚或减免处罚,并承诺会将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电源与生产设备电源进行并联。”
经我局研究认为,对于第一点申辩意见,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间为2024年3月4日16时20分,你公司从早上7时30分开始生产后,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一直未开启运行,直到看见我局执法人员进厂检查时,员工才打开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电源开关,存在主观故意不开启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对于第二点申辩意见,你公司不符合池州市“五免”、“五优”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的情形,我局依据《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已减免你公司罚款10万元。综上所述,我局不予采纳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根据《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表5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 户名:青阳县政府非税收入服务中心 账号:2000014820161030000004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企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