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青)罚〔2024〕5号(安徽尚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4-04-28 14:42  点击次数:

安徽尚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MA2MQLXR001-1,法定代表杨涛地址: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大渡口镇森达产业园2号厂房

企业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37日、312日对你企业进行了调查,发现你企业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37日,你企业一条塑料餐盒生产线生产时,配套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2024312日,你企业一条塑料餐盒生产线正在生产,配套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仍未同步运行。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违法主体及杨涛、程伟琴、董金兵的身份;

2. 20243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20243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以及2份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企业一条塑料餐盒生产线正在生产时,配套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

3. 202437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执法证据视频提取单1份,证明你企业一条塑料餐盒生产线生产时,配套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

4.2024312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执法证据视频提取单1份,证明你企业一条塑料餐盒生产线生产时,配套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

5. 你企业环评部分复印件、环评批复文件复印件、企业项目自主验收意见复印件、企业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证明你企业环保手续履行情况以及你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情况。

6. 20243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企业按责令改正文件要求改正了环境违法行为。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企业受送达人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资格。                                                                                          

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43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池环(青)罚告〔20245号)告知你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企业于202441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材料,主要陈述内容如下:137日生产设备上午11点左右开启,因家人生病在安庆住院,我老婆(车间负责人)为了赶上轮渡时间,匆忙之中忘了开启环保设备。2312日我司更换模具调试生产设备,午后试生产,开开停停,调试过程中生产设备停多开少,所以环保设备也没有正常开启(执法领导到来时,正在试生产)。以上原因,我司环保设备两次没有及时开启,平时正常生产时都自觉开启了。3、企业没有能力履行罚款,请求参照大气法45条之规定,酌情减轻对困难小微企业的处罚,不仅达到教育和警告的目的,同时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经我局研究认为,对于第一点和第二点申辩意见,在202437日和12日现场制作的勘查和询问笔录中,确定你企业生产时,未开启环保设施,负责人表示因家人生病和工作忙等原因,忘记开启。你企业在2次现场检查中,均未开启环保设施生产,违法情况较重,并且忘记开启环保设施不能作为你企业没有主观过错的理由。对于第三点申辩意见,案件经过审查,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对你企业进行处理。综上决定对陈述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参照《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表5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计算罚款金额22万元。再对照《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减少罚款金额10万元。我局决定对你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拾贰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 户名:青阳县政府非税收入服务中心 账号:2000014820161030000004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企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