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阳县恒发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0952130080,法定代表人王亨,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丁桥镇丁桥村。
我局于2023年11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3年11月28日,池州市青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到青阳县恒发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经调阅该公司在线监测设备历史数据发现,在正常生产情况下烟气温度在线监测值在33.45至44.97摄氏度范围内波动,温度传感器故障后不能正常运行,导致2023年5月27日4时至2023年6月8日10时烟气温度在线监测值在197.00至239.54摄氏度范围内波动,在规定时间内青阳县恒发建材有限公司未就该问题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王亨是青阳县恒发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王豪是青阳县恒发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身份,证明王亨授权委托王豪代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的情况;
2.2023年11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青阳县恒发建材有限公司在正常生产情况下烟气温度在线监测值在33.45至44.97摄氏度范围内波动,温度传感器故障后不能正常运行,导致2023年5月27日4时至2023年6月8日10时烟气温度在线监测值在197.00至239.54摄氏度范围内波动,青阳县恒发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8日提交《关于青阳县恒发建材有限公司CEMS监测数据异常的情况说明》,报告计划外停窑停产,并于2023年5月29日提交《关于青阳县恒发建材有限公司CEMS监测数据异常的情况说明》,报告烟气处理设备故障排查处理完毕恢复生产的情况;
3.2023年11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青阳县恒发建材有限公司直至2023年9月份才知晓2023年5月28日至2023年6月8日烟气温度异常的情况,且青阳县恒发建材有限公司未就该问题在规定时间之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
4.《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青阳县恒发建材有限公司厂区分布的情况;
5.《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一份。证明青阳县恒发建材有限公司排污许可类别是重点管理的情况;
6.在线监测设备历史数据表格,证明青阳县恒发建材有限公司在正常生产情况下烟气温度在线监测值在33.45至44.97摄氏度范围内波动,2023年5月27日4时至2023年6月8日10时烟气温度在线监测值在197.00至239.54摄氏度范围内波动的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青阳县恒发建材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是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丁桥镇丁桥村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池州市青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
参照《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四项 “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四)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因故障不能正常监测、采集、传输数据,超过12小时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的。”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2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池环(青)罚告〔2024〕1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时间内,我局未收到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的任何材料,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对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结合现场检查、询问情况及书证,经计算,你单位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为2万元。
根据池州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的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规定,拟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罚款金额减去2万元,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故上述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为2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圆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
户 名:青阳县政府非税收入服务中心
账 号:2000014820161030000004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