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石)罚〔2024〕5号(安徽省石台县牯牛降竹炭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信息来源: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4-03-13 10:13  点击次数:

安徽省石台县牯牛降竹炭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27529659800,法定代表人程宏伟,地址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丁香镇华桥村个私园区。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1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两种违法行为:

一、你公司污染防治措施变动后20日内未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变更填报。

二、你公司未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安徽省石台县牯牛降竹炭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信息;

2.2024年1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安徽省石台县牯牛降竹炭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在污染防治措施变动后20日内未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变更填报和未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的违法事实;

3.2024年1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1月18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安徽省石台县牯牛降竹炭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内容、检查当日生产情况以及存在的两种违法行为;

4.安徽省石台县牯牛降竹炭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部分章节及审批文件复印件,证明了违法主体的相关信息;

5.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表及排污登记回执各1份,证明了安徽省石台县牯牛降竹炭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废气治理设施和治理工艺与排污许可登记表不一致;

6.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1份,证明了安徽省石台县牯牛降竹炭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废气治理设施和治理工艺变更的时间;

7.安徽省石台县牯牛降竹炭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部分章节复印件,证明了该公司应储备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第一个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的规定;第二个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五)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2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石)罚告〔2024〕5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正式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照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 14 通用裁量表进行裁量,结合《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规定,综合考虑当前经济形势、企业发展和企业正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金额壹万零贰佰贰拾元(¥10220.00元);依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的规定,对照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 14 通用裁量表进行裁量,结合《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规定,综合考虑当前经济形势、企业发展和企业正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金额壹万贰仟壹佰贰拾陆元(¥12126.00元)。

结合你公司以上两个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人民币贰万贰仟叁佰肆拾陆元(¥22346.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石台县财政局,账号:3416796963112405240311000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