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不罚〔2024〕2号(池州市安安新材科技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02-29 14:44  点击次数:

池州市安安新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NBFH94Q(1-1),法定代表人:刘沛峰,地址:安徽省池州市江南产业集中区安安产业园内。

我局于2023年8月25日、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8月23日至25日池州市安安新材科技有限公司大件氧化车间氧化工序处于生产作业状态,该车间阳极氧化工序产生的酸雾废气配套建设24个侧吸收集软管中有11个软管处于断开、未连接状态,酸雾废气经软管收集后进入废气收集主管道,酸雾废气收集主管道上出现未完全连接、错位以及收集孔打开的状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池州市安安新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池州市安安新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沛峰、安环管理员史益文、小件氧化一车间主任李德、大件氧化车间主任刘义龙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企业、人员的身份;

2.2023年8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8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8月31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照片提取单2份,证明你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

3.池州市安安新材科技有限公司5万吨高端工业铝材生产基地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排污许可证部分章节复印件等材料文件,证明你公司大件氧化车间阳极氧化工序产生的酸雾废气应配套使用污染治理设施情况;

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对照《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表5 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裁量后计算的罚款金额为12万元。

结合《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计算后罚款金额10万元

2023年9月20日,我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池环罚告〔2023〕21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

2023年11月7日,我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皖池环罚〔2023〕18号),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壹拾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1月16日,经市人民政府复议机构调解,我局与你单位达成调解协议,现变更皖池环罚〔2023〕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作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你单位应积极整改,加强巡查、升级环保设备,加大企业日常管理,提升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能力,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