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东)罚〔2023〕13号(安徽国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3-12-18 08:58  点击次数:

安徽国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TK8TE7L,法定代表人:周瑞林,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柏堰科技园柏堰湾路200号合肥智海科技有限公司2#生产楼3层。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9月1日、13日对东至科祥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调查;9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3年3月21日、6月29日对东至科祥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自行监测,未按技术规范要求在排污单位生产设备正常运行状态下进行采样,并出具检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东至科祥新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安徽国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授权委托书4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4份,证明授权委托情况;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份,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4.调查询问笔录6份,证明相关事实情况;

5.排污许可证副本摘选,证明排污许可及自行监测要求情况;

6.检测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编号:AHGH-HT-2022110302)复印件1份,证明东至科祥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国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关系;

7.2023年4月4日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HGH2023030307)及原始采样记录、2023年7月18日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2220008515167)及原始采样记录,证明现场采样及检测结果相关情况;

8.107车间及中高硅油车间生产设施运行记录表、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基本信息与运行管理信息表、107室温硫化硅橡胶岗位操作日报表、出入库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自行监测采样生产情况;

9.《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地址的确认情况;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现场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不符合《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4.1采样工况:应在生产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下进行,或根据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在所规定的工况条件下测定”要求,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东)罚告〔2023〕13号)告知你公司及周瑞林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公司及周瑞林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条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未遵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活动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责令你公司停业整顿。对照《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表12-3 环境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2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8%,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8%×500000=140000元;计算罚款金额为140000元。根据同规定第八条:“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规定,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即减少4万元,计算罚款人民币拾万元(¥100000)

对责任人员周瑞林处罚:根据《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表12-4对违法责任人员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X=(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20000/100000)×100%=20%,责任主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罚款金额=[X+(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X)]×法定最高罚款数额=[0.2+(20%)×(1-0.2)]×100000=36000元。根据第八条:“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规定,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即减少1万元,计算罚款人民币贰万陆千元(¥26000)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停业整顿

(一)停业整顿方式

1.你单位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业,制定并落实整改方案。

2.你单位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改正措施、具体责任人员等事项。

3.你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

(二)停业整顿期限

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至你单位完成备案之日止。

二、罚款处罚

1.对你公司罚款人民币拾万元(¥100000);

2.对主要负责人周瑞林罚款人民币贰万陆千元(¥26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                    户名:东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 账号:1206300104999999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及周瑞林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