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丰牧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2MA8NQ1CY19,法定代表人谢小兵,地址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仁里镇高宝村一组。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11月10日、11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载明的养殖规模达到安徽省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在日常养殖过程中,你公司猪舍周边露天堆放有部分污粪未进入污粪处理设施处理,符合未及时收集、贮存、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份,授权委托书3份,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身份;
2.2023年11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池州丰牧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达到安徽省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该公司猪舍周边露天堆放有部分污粪未进入污粪处理设施处理的情况;
3.2023年11月10日现场照片证据6张,证明池州丰牧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及时收集、贮存、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情况;
4.2023年11月10日、13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1份,证明池州丰牧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养殖规模以及未及时收集、贮存、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情况;
5.高宝村养殖厂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了违法主体及相关责任划分的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池环(石)罚告〔2023〕17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正式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对照《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表 14 通用裁量表进行裁量:①裁量起点Y%=(《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对应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3000/100000)×100%=3%;②现场勘察笔录及调查询问笔录表明,你公司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裁量百分值为0%;③调查询问笔录表明,你公司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④现场勘察笔录表明你公司建设项目地点(违法行为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⑤自本次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向前追溯两年来,你公司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行政处罚1次(含本次),裁量百分值为0%;⑥你公司收到周边居民、单位在一年内有居民投诉0次(不含本次),裁量百分值为0%,综合考虑当前经济形势、企业发展和企业正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金额叁仟元整(¥3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户名:石台县财政局,账号:3416796963112405231130000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石台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