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MA2N31QE0G,法定代表人赵三清,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经济开发区东河园双溪路108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9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1.常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9亿平方米光学离型膜和光学级保护膜及年产50台涂布设备项目(一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批复要求配套建设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设施为3套RTO设备,目前已建成3条生产线配套建设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设施为2套UV光氧+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
2.排污许可证规定废气排放口数量为1个,你单位实际建设有3个废气排放口。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信息以及个人的身份;
2. 2023年9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环评及批复要求配套污染治理设施和你单位实际建设的情况,排污许可证规定废气排放口和你单位实际建设废气排放口的情况;
3. 2023年9月26日现场照片提取单2张,证明你单位配套污染治理设施及废气排放口实际建设的情况;
4. 2023年10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环评及批复要求配套污染治理设施和你单位实际建设的情况,排污许可证规定废气排放口和你单位实际建设废气排放口的情况;
5.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文书送达地址的情况;
6. 《年产19亿平方米光学离型膜和光学级保护膜及年产50台涂布设备项目(一期)》环评报告表(节选)及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复印件1份,验收监测报告(节选)及自主验收意见复印件2份,证明你单位环评及批复要求配套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污许可证规定废气排放口的情况;
7. 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分布的情况;
8. 自行监测报告复印件2份,证明你单位自行监测开展的情况;
9.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你单位的上述第二项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池环(青)罚告〔2023〕19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2023年11月28日,你单位申请陈述申辩,希望从轻处罚,理由如下:1.你单位因生产规模调整将环评及其批复规定的污染防治设施由3套RTO设备更换成2套UV光氧+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并就此事及时向开发区政府报告,在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沟通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提出异议,因此你单位认为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你单位实际建设的废气排放口数量和排污许可证申报的废气排放口数量不一致,是工作人员在申报过程中因业务不熟练而导致的问题,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审核过程中未发现该问题,并没有造成实质性环境危害,不存在主观故意且被查处后整改积极;3.你单位符合《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 “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 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规定的情形。我局认为:1.将环评及其批复规定的污染防治设施由3套RTO设备更换成2套UV光氧+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属于重大变更的情形,你单位未重新报批环评,擅自开工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且你单位未能提供向开发区政府报告、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沟通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提出异议等相关证明材料;2.《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规定废气排放口数量为1个,实际建设有3个废气排放口,明确违反了该规定,且《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对排污单位进行责令改正和相应处罚,并未规定从轻或从重处罚以及对其他涉事人员或单位进行责令改正和相应处罚的情形;3.你单位符合《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陈述申辩的第一条和第二条理由不予采纳,对第三条理由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对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结合现场检查、询问情况及书证,经计算,你单位第一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为3.7726万元。
根据池州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的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规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罚款金额减去0.7397万元,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故罚款金额为3.0329万元。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对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结合现场检查、询问情况及书证,经计算,你单位第二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为6.68万元。
根据池州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的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规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罚款金额减去2万元,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故罚款金额为4.68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万柒仟壹佰贰拾玖圆整(¥77129.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
户 名:青阳县政府非税收入服务中心
账 号:2000014820161030000004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