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石)罚〔2023〕16号(安徽新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3-11-30 08:19  点击次数:


安徽新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2MA2RL8BB16,法定代表人胡晨,地址池州市石台县大演乡新唐村七组10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11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在2023年6月30日进行排污许可信息变更后,明确了你公司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截止2023年11月7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你公司尚未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安徽新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3年11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安徽新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以及该公司环评和排污许可手续办理情况、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开展情况;

3.2023年11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安徽新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违法事实;

4.2023年11月7日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安徽新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建设的危险废物暂存间、主要生产设施等情况;

5.安徽新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公路沥青混凝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章节复印件、该建设项目环保验收资料部分章节复印件、排污许可证部分章节复印件,证明了安徽新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产生的污染物的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池环(石)罚告〔2023〕16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正式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之规定,对照《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 14 通用裁量表进行裁量,结合《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规定,综合考虑当前经济形势、企业发展和企业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金额壹万元(¥1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户名:石台县财政局,账号:3416796963112405231130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石台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