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池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MA2U1H8R1P,法定代表人倪之骏,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牛头山镇前江产业园内。
我局于2023年9月11日至10月8日期间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熔化炉废气排放口(DA002)2023年9月7日颗粒物折算日均值为51.93mg/m3,该企业行业类别为黑色金属铸造,51.93mg/m3超过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明确的冲天炉颗粒物排放限值(40mg/Nm3)。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3年9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池州池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熔化炉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情况、9月7日—10日烟尘排放等相关情况;
2.2023年9月11日、9月13日、9月14日、10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共5份,证明池州池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9月7日—10日2#熔化炉废气数据异常、超标及应对处置等相关情况;
3.2023年9月11日、9月13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共8份,证明池州池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9月7日—10日2#熔化炉废气数据异常、超标及应对处置等相关情况;
4.池州池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熔化炉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2023年9月1日—12日烟尘等排放浓度和相关数据的《日平均值月报表》1份、9月7日—11日烟尘等排放浓度和相关数据的小时值日报表5份,证明该公司你公司2#熔化炉废气排放口(DA002)2023年9月7日颗粒物折算日均值为51.99mg/m³;
5.池州池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CEMS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日常巡检记录、校准记录、标气更换记录、比对监测报告、在线验收等材料,证明池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熔化炉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正常;
6.池州池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废渣铁绿色再生综合利用建设项目环评批复、环保竣工验收、排污许可证等资料复印件,证明该公司环保相关手续合法;
7.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材料,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授权委托、送达地址等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9.池州池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高炉操作日志以及其他有关材料,证明池州池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9月7日—10日的生产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出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31日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限制生产告知书》(皖池环(贵)责限告〔2023〕1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正式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依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业整治,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五条“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自2023年11月15日起至2023年11月22日止限制生产,限制生产期限内正常生产的冲天炉不得超过2台。改正方式包括:制定整治方案、实施整改、提供在线监测日均值达标数据。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期间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并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条件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保存监测记录。
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限制生产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履行限制生产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储寿萍 电话:0566-2099714
地 址:池州市贵池区政务新区
邮政编码:247100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