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石)罚〔2023〕15号(黄友来)
信息来源: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3-11-08 09:02  点击次数:

黄友来:

身份证号码为342922********1773,住址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大演乡新唐村11号。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10月22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在位于大演乡新唐村省道S473道路(往仙寓方向)东北侧农田焚烧稻草秸秆,过火面积约500平方,现场有焚烧后残留稻草秸秆和黑色稻灰。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及乡镇环保人员的身份;

2.2023年10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在位于大演乡新唐村省道S473道路(往仙寓方向)东北侧农田焚烧稻草秸秆,过火面积约500平方,现场有焚烧后残留稻草秸秆和黑色稻灰;

3.2023年10月22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3份,证明你在位于大演乡新唐村省道S473道路(往仙寓方向)东北侧农田焚烧稻草秸秆的行为以及大演乡新唐村秸秆禁烧宣传情况;

4.2023年10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违法主体及具体违法情节;

5.2023年10月22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违法地点有关情况;

6.2023年10月25日大演乡新唐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证明你在大演乡新唐村租赁村民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27日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石)罚告〔2023〕15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正式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照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专用裁量表(表14通用裁量表)进行裁量,结合《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安激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石台县财政局,账号:3416796963112405231108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石台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