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池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MA2U1H8R1P,法定代表人倪之骏,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牛头山镇前江产业园内。
我局于2023年9月11日、9月13日、9月14日、10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2#熔化炉废气排放口(DA002)2023年9月7日颗粒物折算日均值为51.99mg/m³,该企业行业类别为黑色金属铸造,51.99mg/m³超过《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明确的冲天炉颗粒物排放限值(40mg/Nm³)的0.3倍。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3年9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池州池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熔化炉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情况、9月7日—10日烟尘排放等相关情况;
2.2023年9月11日、9月13日、9月14日、10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共5份,证明池州池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9月7日—10日2#熔化炉废气数据异常、超标及应对处置等相关情况;
3.2023年9月11日、9月13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共8份,证明池州池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9月7日—10日2#熔化炉废气数据异常、超标及应对处置等相关情况;
4.池州池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熔化炉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2023年9月1日—12日烟尘等排放浓度和相关数据的《日平均值月报表》1份、9月7日—11日烟尘等排放浓度和相关数据的小时值日报表5份,证明该公司你公司2#熔化炉废气排放口(DA002)2023年9月7日颗粒物折算日均值为51.99mg/m³;
5.池州池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CEMS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日常巡检记录、校准记录、标气更换记录、比对监测报告、在线验收等材料,证明池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熔化炉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正常;
6.池州池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废渣铁绿色再生综合利用建设项目环评批复、环保竣工验收、排污许可证等资料复印件,证明该公司环保相关手续合法;
7.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材料,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授权委托、送达地址等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9.池州池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高炉操作日志以及其他有关材料,证明池州池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9月7日—10日的生产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出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规定。
依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业整治,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规定,根据《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表6-1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有组织排放)的裁量标准和《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规定,经裁量后罚款金额为20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户名:池州市贵池区财政局,账号:200001733669103000001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