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青)罚〔2023〕15号(青阳县新河镇老山村大桥码头(普通合伙))
信息来源: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3-11-23 11:24  点击次数:

青阳县新河镇老山村大桥码头(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677578111P执行事务合伙人陶应明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新河镇老山村

20238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1.你单位在厂区北侧、中部和南侧堆放有3堆含砂石块物料,厂区北侧堆放的含砂石块状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已采取防尘网进行覆盖但覆盖不完全,厂区中部堆放的含砂石块状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已采取防尘进行有效覆盖,厂区南侧堆放的含砂石块状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已采取防尘网进行覆盖但覆盖不完全。

2.经查阅《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你单位应填报排污登记,你单位未按要求填报排污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陶应明是青阳县新河镇老山村大桥码头(普通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身份的情况,证明陶应明授权委托何兰红、陆有万代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的情况

2.20238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81调查询问笔录1证明厂区北侧、中部和南侧堆放有3堆含砂石块物料,厂区北侧和南侧堆放的含砂石块状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已采取防尘网进行覆盖但覆盖不完全,厂区中部堆放的含砂石块状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已采取防尘网进行有效覆盖的情况和你单位未按要求填报排污登记表的情况;

3.202381现场照片证据6证明厂区北侧、中部和南侧堆放有3堆含砂石块物料,厂区北侧和南侧堆放的含砂石块状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已采取防尘网进行覆盖但覆盖不完全,厂区中部堆放的含砂石块状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已采取防尘网进行有效覆盖的情况;

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青阳县新河镇老山村大桥码头(普通合伙)的送达地址是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新河镇老山村的情况;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池州市青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

6.2023823日现场勘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1份,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青阳县新河镇老山村大桥码头(普通合伙)已整改完成的情况;

7.20231018日《青阳县新河镇老山村大桥码头改造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环评手续履行、排污许可管理类别的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你单位的上述第二项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我局202310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环()罚告〔202314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时间内,我局未收到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的任何材料,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对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结合现场检查、询问情况及书证,经计算,你单位第一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为1万元。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结合现场检查、询问情况及书证,经计算,你单位第二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为1.522万元。

根据池州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的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规定,对你单位第一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减去1万元,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故第一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为1万元;对你单位第二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减去0.5万元,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为1.022万元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第六条“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没有填报,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 5 日内完成填报的”的规定;你单位在1日内完成了填报,对你单位第二项违法行为免于处罚。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

   名:青阳县政府非税收入服务中心

   号:2000014820161030000004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