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东)罚〔2023〕11号(安徽磊耀石业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3-11-20 09:36  点击次数:

安徽磊耀石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MA2UYGWC9E,法定代表人:黄太平,地址: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东流镇张岗村01号2幢。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9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100万吨环保型玻璃专用料生产线技改加工项目中原料库、成品库未按环评要求采取密闭处理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现场检查(勘查)记录2份,证明现场检查及复查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违法事实相关情况;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部分章节复印件及环评批复复印件各1份,证明大气污染物防治要求;

5.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4份,证明大气污染物处理措施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地址确认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池环(东)罚告〔2023〕12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公司陈述和申辩权的权利。你公司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对照《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表14通用裁量表,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20000÷200000×100%=1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5%、其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5%×(1-10%)]×20万=29000元。根据同规定第八条:“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规定,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即减少20000元,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调整后罚款金额为20000元。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                    户名:东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 账号:1206300104999999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