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东)不罚〔2023〕4号(安徽三立铸造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3-11-06 09:52  点击次数:

安徽三立铸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MA2NPFKN4U,法定代表人徐湘,地址东至县张溪镇土桥村。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710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2万吨精密铸件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徐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法人资格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3年7月10日、2023年8月1日、2023年8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证明现场检查及后督查的情况;

3.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9份,证明环保设施配套情况;

4.2023年7月3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等情况;

5.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节选)9份和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1份,证明环评手续履行情况;

6.检测报告(编号:ZPTT-2306152)1份,证明该公司配套的环保设施运行处理后的污染物排放情况;

7.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表1份,证明整改情况;

8.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2023年10月16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环()不罚告〔20232号)告知你公司及徐湘不予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及徐湘2023年10月16日提交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声明,确认我局拟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声明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的通知》(皖环发〔2022〕30号)第一条:“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首次被发现,建设项目已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意见要求完成了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并正常运行,无超标排放或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立即主动停止生产或使用,并自行关闭项目,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且验收合格的。”之规定,你公司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且验收合格,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湘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对你单位及徐湘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你公司及徐湘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