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罚〔2023〕16号(丁超)
信息来源: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3-11-03 09:01  点击次数:

丁超:

性别男,1976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40111XXXXXXXXXXXX,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XXXXXXXXXXXX。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7月28日对池州华远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有如下证据证明:

1.池州华远新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3年7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2023年7月28日现场照片证据7张,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情况;

4.被询问人任雷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被询问人的授权委托及身份情况;

5.2023年7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情况;

6.池州华远新材料有限公司项目备案表(2016年、2017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章节、环评批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部分章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证明了违法主体项目备案、环境保护设施安装和验收要求的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地址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项违法行为:池州华远新材料有限公司2016年建设并投入生产的4个沥青储罐(其中3000T的2个、6000T的2个)和2017年建设并投入生产的3个沥青储罐(其中3000T的2个、6000T的1个)未开展环境保护验收。

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

对照《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表12-4裁量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计算罚款金额8万元。

结合《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计算后的处罚金额为6万元。

第一项违法行为罚款为6万元。

项违法行为:池州华远新材料有限公司需配套建设事故应急池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建设。

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规定。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对照《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表12-4裁量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计算罚款金额8万元。

结合《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计算后的处罚金额为6万元。

第二项违法行为罚款为6万元。

我局于2023年9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池环罚告〔2023〕19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称申请免于处罚。针对第一项违法行为,不存在主观故意不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的违法动机。后续增加的沥青储罐,工艺未发生变化。第二项违法行为,已按照要求建设了沥青储罐围堰,满足环境风险实际要求”。

2023年10月8日,我局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你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专家咨询论证。

我局认为:“第一项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你提交的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不符合免罚要求。第二项违法行为中,你公司因多种原因未配套建设事故池,但按要求建设了储罐围堰,能够满足环保应急要求,且至今未发生泄露、火灾和爆炸等安全事故,并于2023年9月5日完成约330m³的事故池及配套设施建设。符合免罚要求。”

我局决定,对第一项违法行为罚款6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你第二项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提出教育,内容如下:你应自觉守法,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综上,我局对你作出如下决定:

对池州华远新材料有限公司主管人员丁超第一项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陆万元(¥60000元),对第二项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池州市贵池区长江南路396号中环大厦803室,联系方式:0566-2046372)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日